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许可与备案第十条已修改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自变更或者歇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变更经营场所应当重新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