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开展防雷科学技术和防雷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对在防雷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