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条有效遭受雷电灾害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情况的调查和鉴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时报告雷电灾情。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