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