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章 节约用水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取水应当计量。取水户必须在取水口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户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进行监督检查;但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取水户应当在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检修或者更换。无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取水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取水量按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