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