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排污口的设置方案,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