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倡导和推广节能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并有权举报浪费能源的行为。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节能知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