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节能工作的重点和方向,将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纳入政府的科学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各节能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行业公布的开发、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节能示范工程,提出节能推广项目,指导企业、单位、个人对节能项目的投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