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建立自然保护区,要注意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最适宜的范围,考虑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尽可能避开集体的土地、山林(含群众的自留山);确实不能避开的,应当严格控制范围,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同当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