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4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源林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