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省军区或军分区、人民武装部等负责人组成的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汛期,乡镇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防汛抗洪工作的需要,设立临时防汛抗洪指挥机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