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擅自修改防洪规划或者除涝治涝规划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任意改变河水流向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批准建设有碍行洪建筑物的;

(五)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蓄滞洪区运用方案、防汛调度方案和防汛抢险指令、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