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防洪、救灾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计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