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在汛期,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动员组织当地群众参加巡堤查险、抗洪抢险等防汛工作。

所有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防汛抗洪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防汛工作。

建立险情报告制度。对重大险情,必须立即进行排除,并迅速上报。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