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对分洪区(分蓄洪区、滞洪区、行洪区)的安全建设与管理及对其扶持和补偿、救助,应当按照《湖北省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分洪区内的基本建设,必须符合分洪区防洪规划,履行规定的报批手续。

分洪区内的安全建设,必须保证分洪时安全正常运用。

鼓励分洪区居民向分洪区外迁移,限制向分洪区内迁入人口。严格执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控制分洪区人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