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组织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