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地的征用和占用第十七条已修改严禁乱批滥占林地。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应先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取得使用林地凭证后,再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征用、占用林地进行初审,执行国家和省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