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确需改变的,应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