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条已修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气象灾害现状及演变趋势;(二)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四)气象灾害防御项目、防御措施、防御实施方案;(五)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