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本办法所称森林、林木,包括楠竹林、楠竹。本办法规定的采伐消耗量,按立木蓄积量(立方米)计算,其中楠竹按八十株折一立方米计算。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