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把地方气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