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