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雷电灾害的预警和防御能力。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指导,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的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类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