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信息传播、气象灾害防御、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以及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