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一)平调、截留集体资产的;(二)改变集体资产产权的;(三)非法以集体资产抵押或作经济担保的;(四)违反有关规定低价处理、转让集体资产的;(五)非法干预集体资金投放的。上述各项行为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