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下列事项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三)重要固定资产购置和重大项目投资;(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五)主要资产处分和其他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