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行管理权;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机构或村民委员会代行管理权。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