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行管理权;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机构或村民委员会代行管理权。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