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第十四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的,以招标方式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经营权的,必须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并由具有合法资格的有关中介组织进行资产评估。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经农村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并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