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