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筑临时围堰等工程设施,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或者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