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河道主管机关对通航河道进行整治,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