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九条已修改防洪、抗旱、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环境、节约用水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征求同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