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障碍,可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