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在河道、水库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确需进行下列活动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审核同意;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一)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淘取金属或者矿产物;

(二)挖筑鱼塘、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构筑设施;

(三)其他依法需要审批或者审核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