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在河道、水库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确需进行下列活动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审核同意;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一)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淘取金属或者矿产物;(二)挖筑鱼塘、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构筑设施;(三)其他依法需要审批或者审核的活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