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禁止向废水井、废矿井、废坑、裂隙和溶洞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防止地下水污染。废水井、废矿井应当由原使用者及时封闭。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