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十一条已修改对于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江河、湖泊的水域内取用水资源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依法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论证报告书。少量取水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具体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