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扣押违法采砂机具,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委托拍卖机构依法予以拍卖,所得款项扣除处理费用后,抵缴罚款并上缴财政,剩余款项予以退还。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