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