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第二章 林地、林权管理第七条已修改征用和占用林地,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同时遵守以下规定:(一)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防林、防护林、公路园林、森林公园、国营林木种子园和科研教学用的林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征用、占用的,应当商得原批准设立该类林地的机关同意;(二)伐除所征用或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征用或占用林地的单位必须凭批准征地的文件、伐除林木申请书和林木补偿协议书,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