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第四章 森林保护第十四条已修改护林组织和护林员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做好下列工作:(一)宣传有关森林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护林公约;(二)巡护森林,制止和协助查处盗伐、滥伐森林及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三)监督限额采伐;(四)监督落实森林防火规章制度,制止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报告森林火警火情;(五)报告森林病虫害发生及危害情况。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