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七条有效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海洋环境保护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