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鼓励、支持海洋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海洋资源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以及举报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鼓励社会投资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对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