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海控制计划要求,加强对入海排污口和陆源污染物排海监控。经依法批准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标准,并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