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人工鱼礁建设和近海人工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工鱼礁区、休渔期和近海人工资源增殖放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生态监测。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