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并及时就近向海洋、环境保护等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由有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职责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依法承担。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