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未经批准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会同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