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景区票价应当与其规模、等级相适应,并保持合理、稳定。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景区票价,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召开听证会。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儿童、学生等特定对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明确标示减免票价的范围和标准。
公益性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等,实行免费开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