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第四十三条有效景区应当设置区域界限标志、服务设施标志和游览导向标志。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设置供水、供电、公共厕所等旅游配套服务设施,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完善语音提示、盲文提示等无障碍信息服务;加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旅游服务设施建设,适当配备出行辅助器具。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