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导游管理和评价制度,完善导游职级、服务质量与报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

从事导游、领队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导游人员资格,并经旅行社委派,持证上岗,规范执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