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导游管理和评价制度,完善导游职级、服务质量与报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从事导游、领队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导游人员资格,并经旅行社委派,持证上岗,规范执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